失信被执行人 |
常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1********55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581刑初510号 |
案号 |
(2021)豫0581执19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常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30日起至2030年6月29日止。)二、被告人郭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3日起至2023年11月2日止。)三、责令被告人常杰、郭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退赔被害人张八敦人民币十八万元、被害人赵玉梅人民币二十万三千元;四、责令被告人常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李保清人民币十万元、被害人王正军十万元、被害人郝庆军人民币十万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时间 |
2021-04-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