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华宇飞凌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89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82民初6422号 |
案号 |
(2017)苏0582执44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华宇飞凌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给付原告德清县凯渗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05540元。二、驳回原告德清县凯渗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7元由原告德清县凯渗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三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及帐号: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7-03 |
发布时间 |
2018-05-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案号 |
(2017)苏0582执4428号 |
立案日期 |
2017-07-03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07917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志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82718541551D |
登记机关 |
张家港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张家港市乐余镇永乐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