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铜川新元实业有限公司乔子梁煤矿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12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经开民初字第1254号 |
案号 |
(2021)辽0191执恢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铜川新元实业有限公司乔子梁煤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设备款269万元;二、被告铜川新元实业有限公司乔子梁煤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设备款269万元的违约金(其中51万元自2013年3月30日起计算,218万元自2012年7月26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六利率计付,最高不超过2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920元,由被告铜川新元实业有限公司乔子梁煤矿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1-22 |
发布时间 |
2021-04-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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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崔宪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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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