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冀艳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05********07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黑0103民初2932号 |
案号 |
(2021)黑0103执11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冀艳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学府支行贷款本金100000元;二、被告冀艳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学府支行拖欠的贷款利息(截止2016年10月18日为8029.30元)至贷款本息全部付清日止,具体金额以还款当日银行贷款信息台帐记载为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1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冀艳玲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1-25 |
发布时间 |
2021-04-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