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常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222********21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902民初884号 |
案号 |
(2021)冀0902执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毕艳民、常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沧州市满堂红装饰有限公司垫付款141974.02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141974.0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2月19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给付的滞纳金以不超过27000元为限)。二、被告毕艳民、常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沧州市满堂红装饰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39.48元,由被告毕艳民、常磊共同承担157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4-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