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夏桂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1********00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621民初3309号 |
案号 |
(2020)苏0621执32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夏桂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孙福武货款197010元,并以19701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0年6月1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蒋生龙在继承蒋桂平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如被告夏桂平、蒋生龙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4240元,减半收取2120元,由被告夏桂平、蒋生龙负担(已由原告孙福武代垫,两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24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09 |
发布时间 |
2021-04-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