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蔡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82********26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413民初5176号 |
案号 |
(2021)苏0413执恢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蔡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吉林一正医药有限公司货款147977.8元,并承担以147977.8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260元,由被告蔡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4(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坛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4-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