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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鸿源物流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7029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121民初328号
案号
(2021)湘0121执恢3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李山河、姚兰英、陶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戴应华借款本金24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0%的标准自2016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湖南畅达物流有限公司、湖南鸿源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李山河、姚兰英、陶蓉上述债务向原告戴应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湖南畅达物流有限公司、湖南鸿源物流有限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就其实际承担部分向被告李山河、姚兰英、陶蓉进行追偿;三、驳回原告戴应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0600元,减半收取95300元,由原告戴应华负担5300元。由被告李山河、姚兰英、陶蓉、湖南畅达物流有限公司、湖南鸿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90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4-23
发布时间
2021-04-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陶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0005702995184
登记机关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长沙市开福区长沙金霞经济开发区秀峰商贸城9栋19号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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