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鸿源物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02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121民初328号 |
案号 |
(2021)湘0121执恢3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李山河、姚兰英、陶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戴应华借款本金24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0%的标准自2016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湖南畅达物流有限公司、湖南鸿源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李山河、姚兰英、陶蓉上述债务向原告戴应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湖南畅达物流有限公司、湖南鸿源物流有限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就其实际承担部分向被告李山河、姚兰英、陶蓉进行追偿;三、驳回原告戴应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0600元,减半收取95300元,由原告戴应华负担5300元。由被告李山河、姚兰英、陶蓉、湖南畅达物流有限公司、湖南鸿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90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23 |
发布时间 |
2021-04-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陶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0005702995184 |
登记机关 |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长沙市开福区长沙金霞经济开发区秀峰商贸城9栋19号2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