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天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24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403民初1585号 |
案号 |
(2021)冀0403执7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邯郸市东泰物资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和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999800元及利息、逾期罚息为2740160.83元(利息、逾期罚息已计算至2018年3月21日,自2018年3月22日起直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继续按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被告河北天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傅志敏、景峰、徐国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人和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28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在起诉时已垫付,待本判决生效执行时,被告一并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3-04 |
发布时间 |
2021-04-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徐国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247524333948 |
登记机关 |
成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成安县工业区聚良大道1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