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宜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90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民终3123号 |
案号 |
(2021)冀0403执4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9)冀0403民初5201号民事判决;二、解除邯郸市丛台区荣盛钢管租赁站与河北宜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物资合同书》;三、河北宜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邯郸市丛台区荣盛钢管租赁站支付租金607620.92元;四、河北宜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邯郸市丛台区荣盛钢管租赁站支付未退租赁物折价款200177元;五、驳回邯郸市丛台区荣盛钢管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189元,由邯郸市丛台区荣盛钢管租赁站负担364元,河北宜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8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378元,由邯郸市丛台区荣盛钢管租赁站负担728元,河北宜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6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时间 |
2021-04-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乔运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00559070069E |
登记机关 |
邯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新兴大街71号建元小区16-2-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