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宋莉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5********02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323民初1307号 |
案号 |
(2018)苏1323执13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润泽通管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代偿金16495929.31元及利息(其中4559504.97元自2016年3月23日起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4072327.03元自2016年4月15日起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5134944.23元自2016年5月11日起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1638024.91元自2016年10月29日起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1091128.17元自2017年1月12日起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上述利息均按照日万分之六标准计算);二、被告泗阳华丰气体制造厂对被告江苏润泽通管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最高额300万元(不包含原告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向江苏泗阳东吴村镇银行代偿的2015年2月17日借款240万元的本息2432210.81元)内负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泗阳圣龙包装有限公司、宿迁欣宇轮胎有限公司、江苏隆士达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润泽通管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最高额500万元内负连带偿还责任;四、被告宋瑞明、宋瑞军、宋长青、宋莉云、泗阳瑞明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润泽通管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最高额1700万元(不包含原告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向江苏泗阳东吴村镇银行代偿的2015年2月17日借款240万元的本息2432210.81元以及2015年3月9日借款50万元的本息506410.95元)内负连带偿还责任;五、原告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润泽通管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库存(详见编号为:苏N5-0-2015-0023的动产抵押登记书)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额1700万元(不包含被告江苏润泽通管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7日向江苏泗阳东吴村镇银行借款240万元的本息)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0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苏润泽通管业有限公司、泗阳瑞明实业有限公司、宋瑞明、宋瑞军、宋长青、宋莉云、泗阳华丰气体制造厂、江苏隆士达实业有限公司、泗阳圣龙包装有限公司、宿迁欣宇轮胎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4-08 |
发布时间 |
2018-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