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润华建设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55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湛民二初字第486号 |
案号 |
(2021)豫0411执恢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润华建设有限公司、胡东灿、吴云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平顶山市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偿还欠款136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3年8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平顶山市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对河南京华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4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润华建设有限公司、胡东灿、吴云霞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时间 |
2021-04-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尚志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581MA3X5LLW23 |
登记机关 |
林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林州市采桑镇行政路3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