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华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203********10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青民二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5)青执字第006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西领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20000000元;二、被告广西领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违约金;三、被告深圳市领华卫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领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深圳市领华卫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领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广西卫通汽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领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西卫通汽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领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广西领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领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西领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领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六、被告佛山领华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领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佛山市领华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领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七、被告廖海鸿对被告广西领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廖海鸿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领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八、被告华宁对被告广西领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华宁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领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九、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5-04-15 |
发布时间 |
2015-07-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