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楚雄正兴包装彩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12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云2325民初655号 |
案号 |
(2018)云2325执4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王净、龙春梅、张同忠、王怀坤、朱安友、罗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刘广东借款本金1680000元及利息386400元(其中借期内利息117600元,逾期利息、违约金268800元),由被告楚雄正兴包装彩印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刘广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461元,由原告刘广东承担3001元,由被告王净、龙春梅、张同忠、王怀坤、朱安友、罗波共同承担25460元。(原告已预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姚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18-09-04 |
发布时间 |
2019-05-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8)云2325执454号 |
立案日期 |
2018-09-04 |
执行法院 |
姚安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066400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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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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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云南省姚安县栋川镇仁和大石丫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