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黎川县恒新包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MA35F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1023民初388号 |
案号 |
(2018)赣1023执5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黎川县恒新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省新华丽印务包装有限公司货款43519.47元及利息(以43519.47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8元,减半收取计444元,由被告黎川县恒新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9-06 |
发布时间 |
2018-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鲁印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1022MA35F0J69P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工业园区(中小企业创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