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京发包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04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0214民初5780号 |
案号 |
(2018)鲁0214执21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春京、青岛京发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华泽绪借款本金人民币282000元。二、被告于春京、青岛京发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以人民币282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华泽绪利息。三、被告于春京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华泽绪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四、被告于春京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以人民币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华泽绪利息。五、原告华泽绪对被告于春京名下的鲁B0AY01号“尼桑”牌车辆,按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0元、诉讼保全费2270元,由被告于春京、青岛京发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8-09-18 |
发布时间 |
2018-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鲁0214执2110号 |
立案日期 |
2018-09-18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1052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于春京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214750446079R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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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西郭庄社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