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马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302********11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0302民初3483号 |
案号 |
(2018)鲁0302执2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淄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川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万元;二、被告山东川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复利132 671.15元;三、被告山东川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4日起诉之日,按借用期内月利率5.4375‰计算,自2017年9月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逾期月利率7.6125‰计算; 以上三项应付借款本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被告淄博明君进出口有限公司、淄博方傲包装有限公司、杨忠军、马芳、吴得学、杨翠丽、赵梓智对以上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可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山东川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4 365元,财产保全费5 000元,合计 39 365元,由被告山东川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明君进出口有限公司、淄博方傲包装有限公司、杨忠军、马芳、吴得学、杨翠丽、赵梓智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8-01-26 |
发布时间 |
2018-01-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鲁0302执249号 |
立案日期 |
2018-01-26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81720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