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昌县恒辉包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610********625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735民初1392号 |
案号 |
(2018)赣0735执9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广昌县恒辉包装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给原告曾筱山货款29237.6元,并按照月利率2%计付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二、被告广昌县恒辉包装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给原告曾筱山货款57932.4元,并按照月利率2%计付自2016年12月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三、被告宋小辉对被告广昌县恒辉包装有限公司的上列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上列一、二、三项,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原告曾筱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0元(原告曾筱山已预交),由原告曾筱山负担110元,被告宋小辉、广昌县恒辉包装有限公司负担236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9-10 |
发布时间 |
2018-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赣0735执977号 |
立案日期 |
2018-09-10 |
执行法院 |
石城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9237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宋小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1030399437625F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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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广昌工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