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昌县恒辉包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99437**** |
执行依据文号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7)赣1030执1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昌县恒辉包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位于广昌工业园区的原江西宇都实业有限公司的厂房一栋及宿舍楼第一层腾空并交付给原告江西广昌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二、被告广昌县恒辉包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西广昌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厂房及宿舍楼租金人民币283245元及自2016年10月16日起至其腾空之日止的厂房、宿舍楼占用费(按每月人民币12315元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180元、保全费人民币2020元,共计人民币7200元,由被告广昌县恒辉包装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04-05 |
发布时间 |
2018-0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7)赣1030执109号 |
立案日期 |
2017-04-05 |
执行法院 |
广昌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90445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宋小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1030399437625F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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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广昌工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