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昌县恒辉包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994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502民初2807号 |
案号 |
(2018)赣0502执29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广昌县恒辉包装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嘉昌泡塑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1100元,利息483元,合计11583元,并以11100元货款为本金,以年利率4.35%计息,支付自2018年3月10日起至本息付清为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的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昌县恒辉包装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9-26 |
发布时间 |
2018-1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赣0502执2926号 |
立案日期 |
2018-09-26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1633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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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宋小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1030399437625F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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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广昌工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