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贵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0051**** |
执行依据文号 |
崇劳人仲(2016)办字第245号 |
案号 |
(2017)沪0151执1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上海贵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海波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工资34065.7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17-02-04 |
发布时间 |
2017-08-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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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惠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2305500513711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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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中津桥路22号505室(上海城桥经济开发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