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石春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521********00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522民初506号 |
案号 |
(2021)黑0522执2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友谊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石春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喜权借款本金人民币790 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170 640.00元(利息截止至2020年6月13日,之后利息,以借款本金790 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至全部借款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 406.40元,减半收取计6 703.20元,由被告石春荣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友谊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4-13 |
发布时间 |
2021-04-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