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昌市吉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65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121民初4003号 |
案号 |
(2018)赣0121执15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南昌羽立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原告南昌大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200000元及其截止2018年5月30日止的利息789740.19元(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南昌市吉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熊金保、张群勇、杨明、熊斌、熊翊对被告南昌羽立实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南昌大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南昌市吉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熊金保、张群勇、杨明、熊斌、熊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昌羽立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44052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南昌羽立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吉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熊金保、张群勇、杨明、熊斌、熊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10-12 |
发布时间 |
2018-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赣0121执1545号 |
立案日期 |
2018-10-12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091386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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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群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10071655608XD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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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湖坊工贸城A区6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