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胡云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206********17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浙0282民初6442号 |
案号 |
(2018)浙0282执60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慈溪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波市鄞州天旗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和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价款 599 415.98元,并支付自2018年6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599 052.0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迟延履行违约金;二、被告胡云伟、曹雷杰对上述判决确定的被告宁波市鄞州天旗包装有限公司应履行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市鄞州天旗包装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9 794元,减半收取计4 897元,保全申请费3 517元,合计诉讼费8 414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8-10-17 |
发布时间 |
2018-11-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