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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高红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928********39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81民初177号
案号
(2021)皖0181执2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巢湖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高红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永祥借款本金220000元及利息(其中70000元的借款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从2015年5月18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150000元的借款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从2015年6月23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400元,由被告高红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12
发布时间
2021-04-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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