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文美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22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晋0105民初2373号 |
案号 |
(2018)晋0105执31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山西文美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太原迪爱西印刷物资有限公司货款148058元,并支付以148058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22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1元,由被告山西文美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8-10-22 |
发布时间 |
2018-10-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晋0105执3124号 |
立案日期 |
2018-10-22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48058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梁开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11006922473108 |
登记机关 |
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吕梁文水县凤城镇方元村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