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怀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0221********39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05民终2664号 |
案号 |
(2021)黔0526执5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威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黔0526民初5148号民事判决; 二、陈怀忠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谢周永砂石款276,307.1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20,723元,合计297,030.1元;三、驳回谢周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755元由陈怀忠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755元由谢周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1-28 |
发布时间 |
2021-04-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