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蔡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725********12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2702民初654号 |
案号 |
(2021)黔2702执1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福畅欠原告福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五万元及其相应利息、罚息,被告刘福畅自愿从 2020 年4 月起每月 25 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二千元,在 2021 年 4 月30 日前一次性清偿该案全部剩余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二、被告蔡红、刘盛前自愿对上述协议款项承担连带清偿3责任;三、如被告刘福畅、蔡红、刘盛前有一期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原告福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利向人民法院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该案全部剩余借款本金、利息、罚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福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时间 |
2021-04-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