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孙一化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27********06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0521民初964号 |
案号 |
(2018)川0521执21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泸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书拉密工艺包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前向原告泸州市一圣鸿包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40000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支付货款本金50915.24元,于2019年1月25日前支付违约金、律师费、保函费共计27000元;若被告贵州书拉密工艺包装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和金额履行支付义务,则应以尚欠货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孙一化对被告贵州书拉密工艺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4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共计2194元,由被告贵州书拉密工艺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泸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8-11-08 |
发布时间 |
2019-04-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