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海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82********32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182民初1453号 |
案号 |
(2021)苏1182执1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耿迎竣、吴海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39000元、利息1557845.1元以及自2020年6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1.7%计算);二、如被告耿迎竣、吴海燕未按期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则原告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耿迎竣、吴海燕提供抵押的位于扬中市三茅街道建设路东区d1幢3-1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扬房权证三茅街道字第60019093号,房屋他项权证:扬房他证三茅镇字第150355号)有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被告耿迎竣、吴海燕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偿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139元,由被告耿迎竣、吴海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时间 |
2021-04-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