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连云港吉安物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29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791民初145号 |
案号 |
(2021)苏0791执2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连云港吉安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刘井标支付2018年6月份工资1021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9000元,合计99210元;二、对原告刘井标其他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以上给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7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用1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440301040009094。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04 |
发布时间 |
2021-04-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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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景建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7035629805065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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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镇前进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