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韦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11********57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902民初4738号 |
案号 |
(2020)苏0902执恢10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现韦鹏、刘训桃差欠杨祝俊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12月23日开始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利率为每月1.5%),另因本次诉讼产生律师费10万元、保函费3750元,均由韦鹏、刘训桃负担;周日有、陈昌娣、盐城市瑞鹏机械有限公司、射阳县瑞鹏置业有限公司、周日有、陈昌娣、江苏力王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责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二、被告韦鹏在2019年8月15日前支付原告杨祝俊450000元,此费用先充抵差欠的2018年12月23日至2019年7月23日的利息210000元、律师费50000元、诉讼费23600元(减半收取后11800元)、保全费用5000元、保函费3750元,余额计169450元冲抵本金。三、按上述第二条履行后,被告韦鹏实际借款本金计1830550元(月息1.5%计算),韦鹏自2019年8月3日起,每月30日前支付利息27458元,至2020年6月22日前剩余本金及利息一次性全部还清,如韦鹏按约支付,则剩余律师费50000元不再支付。四、如被告韦鹏未能按上述约定履行,则原告杨祝俊可就剩3余未支付款项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未支付款项计算方法为:以200万元为本金,利息为每月2%,从2018年12月23日至实际还清之日,韦鹏已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已按约支付的利息按每月1.5%计算)予以扣减,其它费用按相关第一条约定计算,已支付的按实扣减;申请执行的被申请人为韦鹏、刘训桃、周日有、陈昌娣、盐城市瑞鹏机械有限公司、射阳县瑞鹏职业有限公司、江苏力王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236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800元,由被告负担(由韦鹏在2019年8月15日前支付)。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2-24 |
发布时间 |
2021-04-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