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吉祥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74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622民初484号 |
案号 |
(2017)赣0622执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艾小琴、江西吉祥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员金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1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自2015年12月24日计算至本息还清为止)。驳回原告王员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88元,由被告艾小琴、江西吉祥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余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01-17 |
发布时间 |
2017-04-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案号 |
(2017)赣0622执38号 |
立案日期 |
2017-01-17 |
执行法院 |
余江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68600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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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艾小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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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工业园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