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鲍宗信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26********14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曹民初字第461号 |
案号 |
(2017)鲁1721执4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曹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鲍宗信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闫招信借款1763682.19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2.4%计算,自2015年2月19日起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二、被告鲍宗信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闫招信借款2015年2月18日前之利息48638.61元;三、被告曹县聚金龙塑业有限公司、曹县亿沅包装有限公司、王锐对上述二、三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闫招信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曹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2-16 |
发布时间 |
2017-03-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