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崔志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1********0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581民初7674号 |
案号 |
(2021)豫0581执18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崔志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71349.78元及利息55132.87元、违约金5330.99元,共计131813.64元。(其中利息、违约金计算至2020年8月12日,2020年8月13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依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的约定计算,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行业务系统计算的实际金额计付);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37元,减半收取1468.5元,由被告崔志刚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26 |
发布时间 |
2021-04-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