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京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733********03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晋0106民初4578号 |
案号 |
(2019)晋0106执8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京辉对山西奥维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非遗信息系统建设运行服务(数字博物馆)合同》价款1358000元及该款自2015年12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二、被告张京辉对山西奥维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非遗信息系统数据采集服务合同》价款93000元及违约金1860元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76元由被告张京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9-04-09 |
发布时间 |
2019-04-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晋0106执868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09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47073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