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佳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70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穗仲莞案字第3191号 |
案号 |
(2017)粤1971执144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已完工工程款50227906.85元;二、被申请人申请人支付截至2017年4余e9ri止,因被申请人原因停工给申请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材料损失244118.12元;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被申请人原因停工给申请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机械租赁损失(分成两部分计算,第一部分为截至2017年4月9日的损失322507.2元,第二部分,其中塔吊租赁费按每月28000元的标准、外脚手架租赁费按每月39948.8元的标准、满堂脚手架租赁费按每月12678元的标准,自2017年4月10日分别计算至正式复工之日);四、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因被申请人原因停工给申请人造成的停工窝工现场看管人员工资(分两部分计算,第一部分为截至2017年4月9日的工资115200元,第二部分为以6名看管人员为基数,按4800元/人/月的标准从2017年4余人0日计算至正式复工之日);五、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上述(一)至(四)裁决确认的债权,在其承建的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六、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已完工工程款的违约金(分为两部分计算,第一部分分为截至2017年4月20日的违约金8951100.01元;第二部分为以50227906.85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自2017年4月21日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被申请人补偿4125741610 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东莞分会不予退回,由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上述裁决确定由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款项,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逾期支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7-08-29 |
发布时间 |
2017-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福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900727046421Y |
登记机关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东莞市企石镇振华工业区西环一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