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通市海陵包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858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621民初7438号 |
案号 |
(2017)苏0621执14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上器集团江苏联通变压器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00000元,给付至2017年1月17日止的逾期利息28560元,并给付从2017年1月18日起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24%计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海安县瑞丰金属铸造有限公司、南通市海陵包装有限公司、王泉、吴仲旺、邓晓洁对被告上海上器集团江苏联通变压器有限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海安县瑞丰金属铸造有限公司、南通市海陵包装有限公司、王泉、吴仲旺、邓晓洁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凭本判决书直接向被告上海上器集团江苏联通变压器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29825元,减半收取14913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913元,由被告上海上器集团江苏联通变压器有限公司、海安县瑞丰金属铸造有限公司、南通市海陵包装有限公司、王泉、吴仲旺、邓晓洁连带负担(此款已由原告代垫,六被告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825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5582276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5-02 |
发布时间 |
2018-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案号 |
(2017)苏0621执1403号 |
立案日期 |
2017-05-02 |
执行法院 |
海安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819913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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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吴仲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21138587334D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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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海安县海安镇人民西路35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