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充星宇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82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荣法民初字第03575号 |
案号 |
(2015)荣法民执字第009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荣昌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南充星宇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荣昌县莞龙瓦楞纸制品有限公司欠款168 638元,并从2014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支付违约金至欠款付清为止。 如果被告南充星宇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67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南充星宇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重庆 |
立案日期 |
2015-07-08 |
发布时间 |
2015-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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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理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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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顺庆区潆华工业园FC-4-1-3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