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高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924********22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181刑初705号 |
案号 |
(2021)湘0181执1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宁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2022年3月20日止)。二、被告人李建村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2022年3月20日止)。三、被告人高宁、李建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子俊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六万七千元。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子俊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时间 |
2021-04-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