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景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828********60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1026民初243号 |
案号 |
(2019)冀1026执恢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文安县旭凯包装膜厂、文安县鑫奥彩钢活动房厂、张雪梅返还原告卢泽民借款2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二、被告文安县旭凯包装膜厂、文安县鑫奥彩钢活动房厂、张雪梅支付原告卢泽民逾期利息(按照借款250000元,按照年利率6%,自2015年3月1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支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三、被告张雪松对上述一、二项负连带责任;四、被告文安县旭凯包装膜厂、文安县鑫奥彩钢活动房厂、张雪梅返还原告卢泽民借款3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五、被告文安县旭凯包装膜厂、文安县鑫奥彩钢活动房厂、张雪梅支付原告卢泽民逾期利息(按照借款300000元,按照年利率6%,自2015年4月2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支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六、被告刘景罗、张爱军对上述四、五项负连带责任;七、被告张雪松、刘景罗、张爱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文安县旭凯包装膜厂、文安县鑫奥彩钢活动房厂、张雪梅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50元、保全费3770元,合计8420元,由被告文安县旭凯包装膜厂、文安县鑫奥彩钢活动房厂、张雪梅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文安县旭凯包装膜厂、文安县鑫奥彩钢活动房厂、张雪梅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2-18 |
发布时间 |
2019-07-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