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文安县旭凯包装膜厂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L36118****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1026民初338号 | 
| 案号 | (2019)冀1026执恢37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文安县旭凯包装膜厂向原告文安县祥龙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30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二、被告文安县旭凯包装膜厂向原告文安县祥龙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给付日的逾期利息(以300 000元为基数按照年息利率24%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三、被告张雪梅、文安县鑫奥彩钢活动房厂、张爱军、文安县长山塑钢型材制品厂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文安县旭凯包装膜厂、张雪梅、文安县鑫奥彩钢活动房厂、张爱军、文安县长山塑钢型材制品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16.5元,保全费2270元,共计5486.5元由被告文安县旭凯包装膜厂、张雪梅、文安县鑫奥彩钢活动房厂、张爱军、文安县长山塑钢型材制品厂共同承担。(上述费用原告已交纳,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文安县旭凯包装膜厂、张雪梅、文安县鑫奥彩钢活动房厂、张爱军、文安县长山塑钢型材制品厂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19-01-16 | 
| 发布时间 | 2019-03-13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企业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赵永江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文安县兴隆宫镇大郭庄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