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省金果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945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825民初2535号 |
案号 |
(2021)皖0825执恢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省金果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太湖县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3128397.5元,并承担相应违约金(分别以代偿款30957.5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代偿款30957.5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3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代偿款29942.5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代偿款303654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3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均按月利率2%计10算);二、被告王林松、徐晶、王森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太湖县林业局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安徽省金果林业发展有限公司还款义务在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四、被告王林松、徐晶、王森依上述第二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太湖县林业局依上述第三条承担赔偿责任后,均可以向被告安徽省金果林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827元,由被告安徽省金果林业发展有限公司、王林松、徐晶、王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时间 |
2021-04-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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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林松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825394524340L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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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太湖县晋熙镇观音村211省道华兴学校东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