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省天富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49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11民终682号 |
案号 |
(2018)皖1103执14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更正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7)皖1103民初272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安徽省天富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垫付款本息计7618470.05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7年6月17日起按本金5583670.31元,以年利率18%计算至垫付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更正为“被告安徽省天富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垫付款本息计7318470.05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7年6月17日起按本金5583670.31元,以年利率18%计算至垫付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维持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7)皖1103民初2722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二、被告赵士明、刘秀丽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安徽省天富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在3540万元的最高额内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天长市富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安徽省天富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在31969055元的最高额内负连带清偿责任。三、若被告安徽省天富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有权以被告安徽省天富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位于天长市广陵路南侧、官桥路西侧土地使用权(登记证号天国用2011第002998号)、位于天长市秦栏镇寿昌社区华东大道南侧土地使用权及房产(登记证号房地权证天字第2011001959号、天国用2011第001891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分别在750万元、1000万元最高额内优先受偿;有权以被告安徽安鸿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位于天长市经济开发区纬一路北土地使用权及房产(登记证号:天经国用2010第002号、房地权证天字第2011004136号、房地权证天字第2011004137号、房地权证天字第2011004138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1800万元最高额内优先受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8-07-17 |
发布时间 |
2018-1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士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1817049711711 |
登记机关 |
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天长市秦栏镇秦香北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