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余市大昌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68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502民初6510号 |
案号 |
(2019)赣0502执10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余市大昌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99717.35元、逾期利息46500.16元(计息暂计算至2018年7月31日),合计1546217.51元。2018年8月1日后的逾期利息以本金1499717.3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桂小平对上述第一项中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3-06 |
发布时间 |
2019-08-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赣0502执1012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06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546218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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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桂小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504076889969G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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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新余高新区光伏路奥曼特工业园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