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华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48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1203民初875号 |
案号 |
(2018)豫1222执3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华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给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之内腾退位于三门峡工业园内2号楼4层1373平方米场地并返还原告三门峡隆基置业有限公司。二、被告河南华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三门峡隆基置业有限公司违约金223970.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60元,由被告华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03-30 |
发布时间 |
2018-05-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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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忠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200694893615B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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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三门峡工业园禹王路与纬六路口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