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俊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321********03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305民初6092号 |
案号 |
(2021)闽0305执5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俊杰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给原告许振国借款120000元,并承担自2020年8月19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刘俊杰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给原告许振国已结算利息款30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2-18 |
发布时间 |
2021-04-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