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雅致静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0120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黑0103民初9895号 |
案号 |
(2017)黑0103执22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深圳市雅致静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刘书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80189.87元;二、原告深圳市雅致静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刘书文2015年5月26日至6月12日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34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刘书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7-07-01 |
发布时间 |
2017-1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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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文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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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99号民航综合楼7层7号1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