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如东县鑫龙包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06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602民初4304号 |
案号 |
(2019)苏0602执17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如东县鑫龙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通奥克化工有限公司货款122080.7元。二、被告如东县鑫龙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通奥克化工有限公司上述货款的逾期利息(以122080.7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三、被告葛小波对上述判决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南通奥克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32元,由原告南通奥克化工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如东县鑫龙包装有限公司、葛小波共同负担2782元;公告费690元,由被告如东县鑫龙包装有限公司、葛小波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832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5-29 |
发布时间 |
2019-07-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苏0602执1757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29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29306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葛小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23720660963D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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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如东县掘港镇拥军路8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