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耿东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222********30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222民初3652号 |
案号 |
(2021)豫0222执4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通许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耿东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娄喜朋借款本金133780元、利息7000元及其他利息(以13378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利息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娄喜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58元,由被告耿东志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通许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时间 |
2021-04-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